1.取消夫妻投靠年龄和婚龄限制,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的,由申报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结婚证明和双方身份证等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2.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 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由申报人凭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及本人申请,到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可就地办理城镇户口。
4.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需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其中省外院校毕业生还需持有吉林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开具的《毕业生落户介绍信》。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址与户口迁移证上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
5.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工作、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大学毕业生,凭毕业生报到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返籍落户审批表》,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
6.退学、转学、肄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学校批准文件,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不需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7.到我省工作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各类专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专项奖励人员、高级工人技师、公派或自费出国的具有学士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不需经派出所逐级申报,凭招聘证明、人才相应证书或批文等相关材料直接到市、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
8.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可以不迁户口。
9.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自主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凭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证明、高级职称证书、高级管理人员证明、学历证明到市、县(市)公安机关为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办理准迁手续,不需到派出所申报。
10.国有大型企业招聘的在劳动强度大或危险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合同制工人,凭企业招聘合同证明、企业人事档案证明、本人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11.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易地调动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现职管理人员,凭企业内部调动证明、中级以上职称证明、任职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不再由市、州公安机关审批。
12.除长、吉两市外,在其他市(州)、县(市)、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13.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如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单位招聘证明、人才的相应证书或批文、工商营业执照或投资地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其在西部投资、兴办实业的相关材料、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返籍落户审批表》,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
14.新生婴儿落户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凭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5.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求恢复户口的,凭出国护照、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16.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17.未满16周岁(不包括学龄前)的在校学生,因与班级学生重名或名字中有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凭学校出具的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和本人申请,到派出所办理。
18.未满16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凭离婚证明和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签名同意变更的申请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19.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的,凭《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证件,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手续,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20.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户口项目差错的(更正年龄的除外),依据原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更正。
21.变更、更正民族的,依据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22.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户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兵役情况等项目的,依据变化情况的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23.老弱病残和在外地工作、务工、经商人员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本人不能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的,可由家人代办。
24.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作加急居民身份证,保证3个工作日取证。
25.群众利用特快专递业务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3个工作日内未办结的,退还群众邮递费用。
26.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的,由1日内取证改为当即取证。
27.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制作居民身份证的项目差错或质量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免费重新制作。
28.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在暂住地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不需再申办暂住户口簿,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来源:新文化报 记者 张中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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