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报道,樊小军从中学起就改叫“龙图”,并一直叫了几十年。但当他到变更登记机关要求将名字正式变更为“龙图”时,却没得到批准。变更登记机关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樊小军选择的“龙”姓,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因而不能变更。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任何成年公民都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姓名。这种权利不仅是变更名,也包括姓。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而不能改称其他“第三姓”呢?这涉及法理的运用和对《婚姻法》这一条款立法精神的理解。从法理上讲,公民的权利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禁止公民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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