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底,何先生经人介绍与刘小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成为情侣。今年春节后,何先生在京郊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了表明自己的心意,何先生在办理房产证时,在产权人处填上了刘小姐的名字。前不久,何、刘两家论及婚事,没想到准亲家会面时因小事产生争吵,结果刘家父母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刘小姐遂提出与何先生断绝往来。伤心的何先生要求刘小姐变更房屋产权人姓名,但此时刘小姐却以“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就是我的”为由拒绝偿还房产,何先生气愤又疑惑,自己真是“人财两空”吗? 分析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包括财物、礼品、信物,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若后来没能结婚,赠与方要求返还的,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何先生将自己购买房屋的产权人写为刘小姐,就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不同的是,一般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可直接要求受赠方返还,而房屋是以登记确立产权。在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上,只以房产证确定产权人,刘小姐在法律上是该房的所有权人,何先生在诉讼中不能提出要求其返还房屋。 教你一招 何先生与刘小姐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何先生是刘小姐30万元的债权人,只要何先生具有交款收据、银行账户上相应的记录等证据,可向刘小姐提起返还30万元的诉讼,若刘小姐返还不了就可以要求她变更房屋产权,以房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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